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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16号上诉人广西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陆**、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8元(广西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广西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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