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陆**、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广西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广西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