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人南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南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