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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南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人南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南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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