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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华**司中山分公司与中山乐不停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深华**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分公司)诉被告中山乐不停娱乐有**(以下简称乐不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华**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不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华**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某兴大厦KTV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中山市某兴大厦(以下简称某兴大厦)一楼KTV及二楼KTV部分消防系统的供应及安装,合同总价438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31400元;2.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工程总量计算,支付至总工程量的70%即306600元;3.所有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被告10天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416100元;4.工程总价的5%即21900元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以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第八条第4点保修金支付方法:4.1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无息支付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合同范围外又新增加签证总额21930.9元,最后结算价款合计45993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消防安装系统供应及安装,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了被告的工程验收,向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提出验收申请并于同年8月3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438030.56(含被告扣除原告的费用4846.28元),余款21900.34元(5%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900.3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某兴大厦KTV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2.对账单;3.报价及实施确认单5张;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5.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山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被告辩称

被告乐不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有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承接被告经营的某兴大厦KTV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并于2010年12月4日进场施工。2011年3月1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就上述承接工程补充签订某兴大厦KTV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经营的某兴大厦一楼KTV及二楼KTV部分的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包设备供应、包安装调试、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实行总包干价(以图纸为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增加工程不在此范围内),工程造价438000元(含税);开工日期:2010年12月1日,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60日后,非乙方原因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视同验收合格);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进场施工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31400元;2.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工程总量计算,支付至总工程量的70%即306600元;3.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甲方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即416100元;4.工程总造价的5%即21900元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从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以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金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的相关消防工程于2011年4月26日竣工后,同年7月28日经本市公安消防局综合评定消防验收合格,该局并于同年8月3日就涉案工程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另,在2011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19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之外,陆续就增加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经双方确认,增加工程造价合共21930.9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上述合同进度款411253.72元以及增加工程款21930.56元,扣减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水电费等杂费4846.28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900.3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4年4月1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兴大厦KTV消防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工程以及增加工程均由原告施工完毕并经本市公安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且从消防验收合格证颁发之日起计两年,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业已届满。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被告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1900.34元(438000元+21930.9元-411253.72元-21930.56-4846.28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深**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1900.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乐不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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