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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5日到庭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汤博金、韦*,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民医院自筹资金建设门诊楼因而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对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造价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现上诉**民医院已自愿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不视为一审裁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4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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