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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限公司与海南**限公司、海南东艺明房地**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限公司、海南东艺明房地**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同时递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因原告海南中**限公司不属于司法救助的对象符合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作出《不予批准免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海南中**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7856.68元。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签收《不予批准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即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u0026ldquo;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u0026rdquo;的规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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