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重庆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重庆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谭**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