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城**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城**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88元,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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