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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限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城**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城**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城**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588元,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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