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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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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