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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兴建与付显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兴建诉被告付显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兴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兴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兴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兴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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