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重**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对上诉人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出原审判决的合议庭与一审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组成不一致,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秀山土**人民法院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