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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酉阳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限公司(反诉原告)、中铁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酉阳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限公司(反诉原告)、中铁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财务对帐确认,酉阳水**有限公司超付中铁**限公司工程借款及待付款508.67596万元,中铁**限公司同意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二、经双方财务对账确认,酉阳水**有限公司超付中铁**限公司材料款271.822949万元,中铁**限公司同意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三、酉阳水**有限公司向中铁**限公司提出的1810.6856万元工期索赔,最终双方同意中铁**限公司按200万元违约金支付给酉阳水**有限公司;

四、中铁**限公司向酉阳水**有限公司申请的696.735625万元未结工程款,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由酉阳水**有限公司按413.17178万元(其中大坍方处理工程费用5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支付给中铁**限公司。

五、中铁**限公司向酉阳水**有限公司申请的717.669119万元项目调差费,中铁**限公司同意放弃该部分诉求。

六、中铁**限公司向酉阳水**有限公司申请的145.0907万元误工索赔费用,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由酉阳水**有限公司按22.5453万元支付给中铁**限公司;

七、中铁**限公司向酉阳水**有限公司要求返还的81万元履约保证金及79.2万元质量保留金,酉阳水**有限公司同意返还;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各项支付费用冲抵后,中铁**限公司应支付酉阳水**有限公司384.5707万元人民币。此笔款项双方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由中铁**限公司支付到酉阳水**有限公司指定帐号,逾期按中**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中铁隧**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由各自承担,即本诉案件受理费165538元减半收取82769元由酉阳水**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62500元由中铁**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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