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上诉称,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合同诈骗,请求裁定重庆**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水电、消防安装专项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甲方(重庆市**程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诉讼标的额仅为46.4万元,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依约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的问题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