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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有限公司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苏州工**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苏**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苏**设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符合条件,限其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苏**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唯益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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