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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5825号民事判决,陈**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陈**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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