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锦宸**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锦宸**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锦宸**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11510号民事判决,锦宸**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2015年1月5日,本院通知上诉**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317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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