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责任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建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