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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大**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大西**有限公司因与乐山市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马*大西**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向其送达缴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3380.5元,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之后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4月24日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再次向上诉人送达缴费通知,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大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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