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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康、汪**与四川西**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汪**因与上诉人四川西**团公司(以下简称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汪**的委托代理人许**,上诉人路**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司、黄**、汪**以本案基本事实、争议问题已经(2014)川民终字第754号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为由,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司、黄**、汪**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西**团公司、黄**、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减半收取后,由四川西**团公司负担2450元,黄健康、汪**负担2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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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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