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均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均于2015年6月5日以需收集案件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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