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重庆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重庆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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