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重庆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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