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司)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