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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程公司与攀枝**工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工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10)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同时提出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减免申请不符合**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14年7月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诉人送达了书面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21元。上诉人**设工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省**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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