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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蒲光煦、谭**、赵*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因与蒲光煦、谭**、赵*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川**行抗(2013)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川民抗字第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因一审被告赵*均已去世,故其妻子杨**,儿子张**、赵**继受了赵*均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杨**以本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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