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重庆第**任公司、陈**、重庆建工**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的送达地址(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162号重庆龙**限公司)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在规定送达期间内已送达(挂号信SB05680745550,邮局送达回证显示该邮件于2014年10月17日已签收),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正当延期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25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