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飞**有限公司、重庆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飞**有限公司、重庆一**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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