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新康**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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