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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