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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