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牟**、重庆竟盟**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区白市驿镇第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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