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反诉被告)与被告吴**(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反诉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童**、反诉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吴*刚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童**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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