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李**、重庆建**限公司、重庆第**任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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