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程总公司、成都市**程总公司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程总公司、成都市**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5日,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0元,减半收取19390元,由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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