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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刘**、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如因与被上诉人刘**、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如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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