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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限公司与陕西**工程公司四川分公、陕西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有限公司、陕西**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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