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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任公司与四川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任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任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万**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万**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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