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李贵元于2014年11月17日签收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于2014年11月17日签收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按通知书要求应于7日内即2014年11月24日前依法缴纳上诉费,但李**未在该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