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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四川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四川联**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于2014年12月8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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