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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