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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冶**公司与中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与被告中冶崃**限公司(以下简称崃**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崃**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燕**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2007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中冶美**限公司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为4亿元。该工程于2008年1月13日开工,于2009年10月初进行无负荷试车,并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生产。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0.5条约定,被告崃**司应在2009年10月21日前向五**司支付合同暂定价95%的工程款。2009年11月5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被告崃**司应当退还5%的质量保证金。被告崃**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退还质保金。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是判决被告崃**司支付工程余款3929.4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09年10月21日起算);二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崃**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崃**司辩称,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2007年5月16日涉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崃**司与中国**设公司签订的;2012年11月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是崃**司与中冶**限公司。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公司与涉案合同没有任何关系。二是崃**司不应向原**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即使原**公司主体适格,2012年11月崃**司与中冶**限公司进行工程最终结算,确定本案讼争的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2亿,崃**司已支付了199150870元,所欠工程款2084913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即应当提取1100万元,剩余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余9849130元。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在质量保证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崃**司多次与承包方沟通、接洽,要求其及时进行维修。但承包方从未进行维修,崃**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维修,按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已用于对本案讼争工程的维修,不存在将剩余质保金返还给五**司。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是不计资金利息的。同时,承包人在施工中工程延误一年多,按合同约定延期竣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要求五**司赔偿损失的权利进行保留。三是资金利息计算无依据。双方合同中未对利息事项进行约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五**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证一《准予变更登记书》、证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变更为中国**限公司,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证三:2007年5月16日中冶美利**限公司与中国**设公司签订的《中冶美利**限公司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30.5条、30.6条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合同第31.4条约定了质保金支付时间和条件。

证四、证五:2008年11月26日双方单位有关人员形成的《会议纪要》、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的《关于崃山纸业9.5万吨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资金利息的协议》,证明起诉主张利息的依据。

证六:《利息计算表》证明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诉讼请求为结算2.2亿元减去18920万元,加上849.46万元,减去质保金1100万元,即支付工程余款3929.46万元。

证七、证八、证九、证十:《工程开工报审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证明涉案工程是2008年1月13日开工,于2009年11月5日竣工验收。

证十一、证十二、证十三:《工作联系单》、《联系单》、《通知》,证明被告崃**司应付工程款的条件已具备,利息起算时间是从无负荷试车时,进入试生产时起算。

证十四:《崃山纸业工程最终结算书》,证明双方于2012年11月进行了最终结算,结算价2.2亿元。

被**公司综合质证意见:除对第六组证据关于欠款及利息有异议外,其余的表示无异议。并质证认可原告的主体适格。

被告崃**司提供如下证据:提供52笔有关付款凭据证明已付款199101777.44元。

原**公司对被告崃**司提供的付款凭据的质证意见:对第1笔591000元不认可,认为2007年1月9日、2007年1月10日收据记载为技术服务费,与工程款无关;对第45笔朱**于2009年4月24日借款200000元不认可,认为朱**不是原告的职员,从未授权其向被告借款;对第47笔陈**于2009年4月28日借款10万元、2009年4月24日借款30万元不认可,认为从未委托陈**借款,与原告无关;对第51笔《转账协议》中约定委托代付中冶美**限公司分包工程款8765162.72元不认可,认为中冶美**限公司实施工程不包括在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中,被告也未提供支付8765162.72元的凭证。对其余的付款情况予以认可,合计收款为189145614.72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崃**司与五**司签订了《中冶美**限公司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除业主自建项目外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管理、无负荷试车、业主验收、配合业主投料试车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的消缺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工作”;暂定合同总价为40000万元;合同约定工期540天;合同第30.5条“施工进度款的支付”约定“工程施工进度款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5%支付施工进度款,当完成工程量累计达到60%时,按比例扣回预付款,累计工程量达到100%时预付款扣完,无负荷试车完成付至暂定合同价款的95%”;合同第30.6条“施工结算款的支付”中约定“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报送结算资料。结算完成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合同第31.4条约定“保修金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在结算中扣留。土建工程保修期满1年无遗留质量问题,15天内支付相应保修金;安装工程保修期满2年无遗留质量问题,15天内支付相应保修金;防水工程保修期满5年无遗留质量问题,15天内支付相应保修金。”双方当事人对其它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也进行了明确约定。

2008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就崃**司拖延签证、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其中约定崃**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在一个月内的按月息1%计息,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月息2%计息)等。2009年8月21日双方在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崃山纸业9.5万吨项目资金利息的协议》,就崃**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五**司收取占用资金利息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截止2009年8月21日,崃**司应支付五**司资金占用利息1099.46万元。”协议第1条约定“如果崃**司按“会议纪要约定审批和支付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付款、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下,五**司同意暂按250万元收取资金占用利息,对剩余的849.46万元予以冻结。如果崃**司按照前述条件完全履约,五**司可以放弃剩余的849.4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第2条约定“如果崃**司不遵守合同、会议纪要、本协议约定,五**司仍将按2008年11月26日会议纪要精神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追收崃**司所欠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涉案工程于2008年1月13日开工,于2009年10月初进行无负荷试车,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生产,同年11月5日竣工验收,2012年11月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2.2亿元。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崃**司认为陆续支付五**司工程款为199101777.44元。五**司认可收到工程款189145614.72元,对崃**司提供的凭证中其中记载为技术服务费591000元、朱**借款20万元、陈**借款40万元、《转账协议》中约定由崃**司代付中冶美**限公司的8765162.72元工程款提出异议并不认可。

另查,1、四川成化工程项目**公司对竣工结算审核的情况,证实五**司与崃**司的结算2.2亿元不包括中冶美**限公司的工程款。2、五**司施工的工程为土建工程,质保期为1年(质保届满期为2010年11月5日)。3、2008年6月26日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第**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名称又变更为中国**限公司(现原告名称)。2010年6月8日,五**司吸收合并了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崃**司在质证中认可五**司是适格的主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崃**司与五**司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的《中冶美**限公司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一、双方当事人工程欠额金额是多少的问题。二、崃**司是否承担849.4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问题。三、崃**司是否承担五**司未付工程款利息问题。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五、崃**司提出因逾期竣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损失问题。针对上述争议问题做如下评判: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工程欠款金额问题。2012年11月,双方当事人认可结算工程造价为2.2亿元。崃**司认为已付工程款199101777.44元,但五**司对崃**司提供的凭证中其中记载为技术服务费591000元、朱**借款20万元、陈**借款40万元、《转账协议》中约定由崃**司代付中冶美**限公司的8765162.72元工程款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关于591000元问题,因该付款凭证记载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而非工程款,在双方的工程总结算中也未包括该笔技术服务费,故不应将该笔款计入五**司的已付工程款。关于朱**借款20万元、陈**借款40万元,因崃**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朱**、陈**系五**司的职员或五冶授权其借款的证据,故崃**司将朱**和陈**的借款计入五**司的已付款没有依据。关于代付中冶美**限公司8765162.72元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结算的情况看,五**司与崃**司结算的2.2亿元工程中不包括中冶美**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委托代付的款项与支付给五**司的工程款属不同主体的工程款,故崃**司将代付中冶美**限公司的工程款计入五**司的已付工程款没有依据。综上,崃**司支付五**司的189145614.72元,尚欠30854385.28元工程款未付。

二、关于崃**司是否承担849.4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问题。依照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的《关于崃山纸业9.5万吨/年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资金利息的协议》约定,截止2009年8月21日,崃**司应支付五**司资金占用利息1099.46万元,五**司同意暂按250万元收取,对剩余的849.46万元予以冻结,如果崃**司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完全履约,五**司可以放弃剩余的849.46万元利息,但是崃**司在实际履行中未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履行,五**司现要求崃**司支付剩余的849.46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崃**司应当承担2009年8月21日协议中约定的849.4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

三、关于崃**司是否承担五**司未付工程款利息问题。依照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11月26日的《会议纪要》和2009年8月21日的《关于崃山纸业9.5万吨/年竹浆强韧牛皮挂面箱纸板项目资金利息的协议》的约定,双方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欠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但五**司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标准主张权利,其计算的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五**司主张的计息标准调整为按月息1%标准计算。依照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30.5条“施工进度款的支付”中约定,无负荷试车完成时应付暂定合同价款的95%。五**司于2009年10月21日完成试车生产,但崃**司未按约定付95%的工程款,应承担欠款利息,计息时间从五**司于2009年10月21日完成试车生产起计算。

四、关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给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涉案工程2009年11月5日竣工,按照合同第31.4条约定保修金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在结算中扣留,五**司完成的土建工程保修期满1年无遗留质量问题,15天内支付相应保修金。从审理情况看,双方合同约定扣留的质保金为1100万元,质保期于2010年11月5日届满,崃**司应在质保期届满后15日内将扣留的质保金支付给五**司,崃**司虽在审理中提出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抗辩,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实,故质保金的支付符合约定条件,崃**司应当将扣留的质保金支付给五**司。

五、关于崃**司提出因逾期竣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赔偿损失问题。崃**司在本案中提出要求五**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该请求具有抵销和吞并五**司主张的性质,属反诉的范畴,但崃**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崃**司拖欠五**司30854385.28元的工程款(其中含质保金1100万元),以及承担2009年8月21日协议中约定的849.46万元资金占用利息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冶**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限公司30854385.28元工程款,并按月息1%标准承担利息(其中19854385.28元计息时间从200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1100万元计息时间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

二、中冶**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限公司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款849.46万元;

三、驳回中国**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197元,由中冶**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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