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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成都**有限公司(简称港**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工程公司(简称省建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成民终字第3005号民事裁定,以港**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港**司不服,向四川**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川民申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港**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省建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毅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郑*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院(2009)成民终字第3005号案件在审理中向港**司送达开庭传票的送达程序不合法。根据《最**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规定,本案应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9)成民终字第30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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