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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有限公司、长春一汽**绵阳分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绵阳高新**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春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公司)、长春一汽**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绵阳高新**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春**公司、长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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