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四川**发有限公司、成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丁**、胡**与陈**、重庆建**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四川新**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新**包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四川**限公司、成**新区三怡新农村投资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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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四川省**发有限公司、成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四川省**发有限公司、成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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