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有限公司、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陈*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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