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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共**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共**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北**司重庆分公司、北京共**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共**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为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荣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与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分别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和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原告向被告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南**法院起诉于法无据,因此本院无权管辖。另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九**法院与荣**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告申请移送至荣**法院审理。故本案依法应当由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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