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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与中太建设**限公司,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中诉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中太建设**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太重庆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经审查,原告罗*中与本案案外人倪**(系被告中太重庆第六分公司授权委托人)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了《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接被告“重庆鑫**有限公司合川生产基地GMP建设工程园林景观项目”工程,工程施工地为重庆市合川区核心工业园,双方同时约定了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请原告所在地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此,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即由不动产(本案为涉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协议管辖,但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重庆**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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