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有限公司,重庆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9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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