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王**、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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