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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王**、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王**、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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