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泸州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被上诉人汤**、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永**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市**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泸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