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重庆市石**遂宁分公司诉重庆乾**有限公司、重庆乾**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石**遂宁分公司未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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