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阮**诉被告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阮**自愿撤回对被告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