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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崇培诉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阮**诉被告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阮**自愿撤回对被告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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